【中科院心理咨询师证书声明】
一、本证书是由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心理所”)颁发的,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本证书的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旨在评价持证人在心理咨询领域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二、本证书的持有人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客户的隐私权和知情权,为客户提供专业、规范、安全的心理咨询服务。
三、本证书的持有人应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关注行业发展动态,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实践活动,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本证书的持有人应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对待客户诚实守信,对待同事团结协作,对待自己严格要求,如有违反上述原则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持证人在有效期内应参加中科院心理所组织的定期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其专业水平的持续提升,期满后,持证人如需继续执业,需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取得新的证书。
六、本证书是持证人在心理咨询领域的法定资格证明,可用于求职、晋升、评职称等用途,但持证人不能将其作为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唯一依据,还需具备其他相关资格证书和实践经验。
七、本证书的颁发并不意味着持证人具备解决所有心理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在实际工作中,持证人可能会遇到超出自己专业范围的问题,此时应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或转介。
九、本证书的持有人在执业过程中,如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规范导致客户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本证书的持有人应自觉维护中科院心理所的形象和声誉,不得利用本证书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本证书的解释权归中科院心理所所有,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十二、本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